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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性网站须在网页放电子标识 两种途径可申请
更新时间:2016-09-03 11:07:11    来源:大同网站建设   点击:

  太原新闻网讯  10月12日,山西省工商局发布消息,《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申请管理办法(试行)》已于10月1日实施,经营性网站须在醒目位置放置电子标识,使消费者能辨识网络经营者的真实身份。
  网络经营者电子标识,是将通过互联网(含移动互联网)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网络经营者的工商注册登记等情况,在网站首页或网店首页予以公示,以建立网络诚信交易环境。
  网络经营者申请使用电子标识,可以通过现场和网上两种途径进行申请,不用缴纳任何费用。通过现场申请的,应当向其住所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通过网上申请的,应当登录“山西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http://202.99.222.98:8080/)”提交申请。
  提交的材料包括:经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签字并加盖印章的申请表;营业执照照片或扫描件;本单位法定代表人(经营者)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如委托办理需要提供委托书及受委托人身份证照片或扫描件;工商机关认为需要提交的其他材料。
  电子标识审验发放部门受理申请后,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审验。审验通过的,在“山西省网络交易监管服务网(http://202.99.222.98:8080/)”上进行7天公示,公示结束后为申请人提供电子标识代码下载服务。审验未通过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申请人应当在公示结束之日起60日内下载电子标识代码,并在其网站首页或者从事经营活动网页的醒目位置放置电子标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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